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档案局办公室 关于推进高等学校数字档案室(馆) 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 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浙江省机关数字档案室建设规范(试行)》等要求,决定开展全省高等学校数字档案室(馆)建设测评工作,进步推进高校档案工作的数字化、规范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到 2020 年全省高校档案机构全部 建成数字档案室(馆)。
二、测评范围
全省高等学校。
三、等级要求
由低到高,分为数字档案室(馆)、规范化数字档案室(馆) 和示范数字档案室(馆)三个等级,具体建设要求如下。
1.“数字档案室(馆)”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档案信息化纳入本单位信息化总体规划,明确分管领 导和档案部门、电子文件形成部门、信息技术部门等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建立本单位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
(2)落实经费,配备必要的档案信息化软硬件设施设备,保证档案信息化工作正常开展;
(3)室(馆)藏各类档案全部建立电子目录;
(4)对室(馆)藏档案数字化进行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并按计划开展,要求完成三年以上室(馆)藏档案的数字化扫描任务;
(5)档案室(馆)配备并使用档案管理软件,能实现档案收集、管理、存储、利用等基本功能;
(6)档案室(馆)近3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且无严重安全隐患。
2.“规范化数字档案室(馆)”在达到“数字档案室(馆)”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必备条件:
(1)室(馆)藏永久、长期(或30年)保存的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率不低于60%;
(2)档案室(馆)提供数字档案电子目录和相关全文的查阅。
3.“示范数字档案室(馆)”在达到“数字档案室(馆)”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必备条件:
(1)室(馆)藏永久、长期(或30年)保存的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率不低于 80%;
(2)对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归档并由档案室(馆)统一管理;
(3)数字档案开发利用实现网络化服务,支持用户在权限许可范围内在线查看,能为本单位部门和个人提供电子目录和相关全文的查阅。
四、测评标准
“规范化数字档案室(馆)”和“示范数字档案室(馆)”须依据《浙江省数字档案室(馆)建设测评标准》(见附件1)进行打分,采用百分制,测评结果80分至89分的命名为“规范化数字档案室(馆)”,90 分及以上的命名为“示范数字档案室(馆)”。
五、测评方法
依据《浙江省数字档案室(馆)建设测评标准》,各高等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数字档案室(馆)等级测评申请,由省教育厅、省档案局联合负责测评、公布,省高校档案学会协助实施。
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总体目标,做好数字档案室(馆)测评计划,对照标准进行自查、打分,于每年10月底前将《浙江省数字档案室(馆)建设测评标准》(含自评分)、《浙江省数字档案室(馆)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3份及相关支撑材料报省档案局登记管理处。省教育厅联系人:郑川,电话:0571—88008799。 省档案局联系人:高乐、刘文萍,电话:0571—85119328、85118298。
附件:1.浙江省数字档案室(馆)建设测评标准
2.浙江省数字档案室(馆)申报表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档案局办公室
2018年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