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医学院档案保密与安全制度
杭医〔2017〕100号
日期:2026-04-21 编辑: 来源: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关于档案保密与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档案馆与从事档案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与安全协定,确保档案的保密与安全。

第三条 建立符合档案保存的库房及其安全设施,档案库房是学校安全保卫重点要害部门,应严格遵守《杭州医学院档案库房管理制度》的规定,确保档案实体安全。

第四条 凡属本校确定为 国家秘密事项及内部事项 以上密级档案的查阅、摘抄、复印,须持《查阅档案审批单》,认真审查审批权限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档案密级的确定由立卷部门提出, 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密级的变更和解密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办理。

第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杭州医学院档案利用制度》,认真履行登记手续。

第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谈论涉密档案内容,不准将档案带至公共场所,如有泄露和公布涉密档案内容者,视情节轻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处理。

第八条 接待查阅和归档人员,一般在办公室或阅档室,非档案馆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档案库房。

第九条 销毁档案,要造册登记,严格审批和销毁制度。

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要办理交接清点手续。

第十一条 每天工作完毕,必须将归档材料放入档案柜内,不得随意堆放。

第十二条 遵守工作日值班制度,下班时锁好门窗、档案箱柜,切断电源,经检查后方可离开。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