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医学院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杭医办〔2017〕4号
日期:2026-04-23 编辑: 来源: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关于档案安全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提供符合档案保存要求的具有一定使用面积的标准化档案库房。

第三条 档案库房是存放学校档案重地,档案馆指定专人负责库房管理工作,非本馆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库房。

第四条 档案库房必须符合档案安全保管的条件要求,做到防火、防水、防潮、防霉、防虫、防光、风尘、防盗等“八防”措施。

第五条 档案入库必须检查案卷质量,清点数目,按类分年度有序地排列存放,方便查阅。档案出库须登记。

第六条 每月检查馆藏档案的数量与完好程度,并填写《馆藏档案安全记录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做好相应处置。

第七条 每周检查档案密集架、柜内驱虫防霉药剂,对失效的要及时更换。

第八条 每个工作日记录库房的温度、湿度,并根据气候及温度、湿度情况,及时通风与调节温度、湿度,尽可能将温度、湿度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库房内应经常清扫,保持清洁。

第九条 每天下班前应关好门窗,保管好库房及档案密集架钥匙,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条 未尽事宜,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