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医学院档案统计制度
杭医办〔2017〕5 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关于档案统计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馆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统计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要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到帐物相符。
第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掌握档案的收进、利用、移出、销毁等数据。每年年底汇总后报档案馆馆长,编制《杭州医学院案卷数量统计表》。
第四条 档案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各种报表,并进行统计分析。
第五条 要确保统计数据的严肃性,各类数据要实事求是,有原始资料为依据,不得随意估算、虚报。
第六条 未尽事宜,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