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关于规范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移交内容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和实物档案等。
第三条 档案形成部门对拟移交的档案材料编制目录,通过档案管理系统推送电子档案材料或通过移动磁盘移交电子档案。
第四条 档案馆对各部门移交的档案文件以及有关材料的质量、数量进行严格的检查、清点、核对。
第五条 档案馆检查、清点、核对无误后,双方即在档案文件移交目录的备考表上签字、盖章,并填写交接日期。备考表一式二份,分别由移交部门和档案馆留存备查。
第六条 档案材料归档移交时间:学校各部门在次年5月底前移交,各二级学院等教学部门在次学年11月底前移交,科研类档案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移交,基建类档案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移交。
第七条 未尽事宜,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