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根据国家教育部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和《机关文件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而制定。
第二章 归档主体
第二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归档”的原则,本规定以学校内设机构、部门工作职责与收集归档的要求相衔接。
第三条 坚持“档案立卷唯一性”的原则,以内设机构为立卷单位,明确不同部门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全校性、综合性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立卷归档,其余按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相应门类的立卷归档。
第四条 坚持“协同配合”的原则,档案管理部门总协调,各部门之间相互协同,立卷归档涉及多个部门的大类,由一个或几个主要职能部门归口,其他部门的档案材料可向它们集中或靠拢,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档案工作的协调性,做到档案工作全方位、全覆盖。
第三章 保管期限
第五条 依据学校工作需要和为国家积累历史文化财富的需要确定文件材料的保存价值,凡反映学校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学校、国家建设、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材料,列为永久保管。对于一般性的工作活动,在一定时间内对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材料,列为30年保存。凡在较短时期内对学校工作有查考价值的,列为10年保管。
第四章 组卷(件)
第六条 管理的档案按问题、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列,要注意密不可分的材料排列顺序。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定稿在前,历次重要讨论稿在后;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文字材料在前, 图样在后。文书档案一般按“件”立卷。
第七条 专题性、成套性档案(含教学、科研、产品与科技开发、基建、设备、出版档案)一般按“卷”立卷。
第八条 立卷同时要关注文件材料的数量,当同一问题的文件多时,可采用硬卷皮成卷或单份装订,一般不超过 200页;当问题单一,文件较少,又不便一起归类时,可立薄卷。
第九条 党政部门和能按年度归档的部门在次年5月底以前归档,教学部门和能按教学年度归档的部门应在次学年11月底前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