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医学院声像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杭医〔2017〕95号
日期:2026-04-29 编辑: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声像档案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真实、形象、生动地记录学校的历史及发展面貌。为了加强声像档案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声像档案的作用,根据国家教育部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及《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声像档案是指学校在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声像载体,包括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幻灯片、磁盘、影像胶片、缩微胶片、光盘等专门载体及配套的文字说明材料。

第三条 声像档案记录信息的形式、制作方法、保管条件、利用方式与纸质载体不同,必须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声像载体与纸质载体、不同声像载体之间的自然联系,注意其成套性特点。

第四条 声像档案由形成部门负责本部门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实行声像制作与其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同步进行,确保声像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第五条 声像档案由学校档案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负责对全校声像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立卷部门应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更不得据为己有。


第二章 声像档案的归档范围及归档部门

第六条 党政活动类(各主管部门)

(一)党代会、教代会、工代会、团代会、学代会等党政工团学方面重大会议的开闭幕场景、领导讲话、代表发言、会议情况等声像材料;

(二)校庆、教师节、重大纪念日、庆祝日、先进事迹报告会等重大活动的声像材料;

(三)国家、省市级领导来校视察、检查、座谈、现场办公等活动的声像材料;

(四)学校领导参加教学、科研和接待等活动的声像材料;

(五)国内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来校访问活动的声像材料;

(六)省市代表团、兄弟院校代表团来校活动的声像材料;

(七)校内民主党派重大活动的声像材料;

(八)著名校友、各地校友会活动的声像材料;

(九)校内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及抢险救灾现场的声像材料等。

第七条 教学活动类(各主管部门)

(一)迎新、开学及毕业典礼,包括领导、来宾讲话、师生代表发言等活动声像材料;

(二)教学评估检查、教学大会、教学成果鉴定、颁奖、领导听课、招生就业等活动的声像材料;

(三)知名专家或名师授课、论文答辩会、多媒体教学声像材料;

(四)学生参加军训、实习、考察、社团活动、社会实践及各种竞赛活动等声像材料;

(五)学生重要会议(包括奖学金设立、表彰颁奖大会)像材料;

(六)历届毕业生合影、重要培训班集体合影;

(七)毕业生电子注册照片;

(八)其它教学活动中形成的有特殊意义的声像材料。

第八条 科研活动类(科研处)

(一)本校主办、承办的省级以上学术活动、科技大会等,包括:大会开幕、闭幕式、大会发言、著名学者报告等声像材料;

(二)重大科研课题评审、鉴定会场面的声像材料;

(三)知名专家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参观考察的声像材料;

(四)参加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展览的声像材料;

(五)重点实验室、基地建设和科研活动的声像材料;

(六)学生开展科研和学术活动形成的声像材料;

(七)科研产品样品照,价值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样照、运行照。

第九条 外事活动类(国际合作交流处)

(一)国际友人、专家学者及代表团来校参观访问的声像材料;

(二)与国外学校、团体签订协议、备忘录、合同等过程的声像材料;

(三)外籍教师、工作人员、留学生在校教学、生活的声像材料;

(四)在我校召开的国际性学术会议的声像材料;


五)本校派出国外进行友好访问、考察、进修、留学等的声像材料;

(六)授予外国、港澳学者名誉职务的声像材料。

第十条 校园建设类(公共事务管理处)

(一)学校各个时期的校园环境,包括:校门、校牌、楼宇、石碑、塑像等建筑物和校园风貌的照片;

(二)重大基建项目的开工、奠基、建设重要阶段、落成典礼和建造前旧址等声像材料;

(三)学校建设规划模型、校园平面图等照片。

第十一条 文体活动类(体育部、学生处、团委等)

(一)运动会开幕式、闭幕式、领导讲话、运动员比赛、颁奖等场面声像材料;

(二)校运动队参加各级运动会、体育竞赛的合影,获奖及竞赛场面的声像材料;

(三)学校举办的书画、摄影、图片等展览活动的声像材料;

(四)各种文艺团体来校演出,本校文艺团体演出剧照、演员合影等。

第十二条 获奖类(各主管部门)

(一)教学活动和教学研究中获奖奖状、证书等的照片;

(二)科研成果获奖奖状、证书等的照片;

(三)各类活动中评为先进集体、文明单位等奖牌、奖状的照片;

(四)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奖章、奖状、证书等的照片;


(五)学生获省级以上奖励的评比或竞赛场景、颁奖现场、获奖证书等的照片。

第十三条 人物类(办公室、人事处)

(一)历任校领导任职期间的工作照及标准像;

(二)省级以上劳模、院士、知名教授在校任职期间的工作照及标准像;

(三)国内外知名校友返校活动、专题介绍的声像材料。

第三章 声像档案的归档要求

第十四条 声像档案材料形成部门是声像材料立卷单位,在活动结束后,要按照声像材料归档范围收集声像材料,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系统整理后向学校档案馆移交。

第十五条 各部门委托宣传部摄录的全校性或其它重大活动的声像材料,应由活动主办方负责收集归档,并提供活动的背景材料。

第十六条 归档的声像材料要求是原版、原件,图像清晰、声音清楚,并配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十七条 照片档案应简要说明事由、时间、地点、人物及其职务、摄影者,照片的编号应与文字说明编号相一致。如为数码照片,数码照片的文件名应包括照片时间、地点、事由、人物及其职务。毕业生合影照片,其背面注明学生姓名和所在位置。毕业生电子注册照片应包含学院名称、专业班级、姓名、学号等信息。

第十八条 录像档案要标注事件名称、录制部门、地点、放映时长、摄制日期、格式等。如为数码影像,其文件名称应包含时间、地点、事由、人物及其职务。


第十九条 录音档案要标注讲话人姓名、职务、事由、录制时间、地点、讲话时长、格式等。如为数码录音,其文件名称应包含时间、地点、事由、人物及其职务。

第二十条 各部门所形成的应归档的活动照片,应冲晒成光6寸(特殊照片除外)照片,并根据活动的类型整理照片,连同文字说明,可以随时向档案馆移交。如为数码照片,应制成光盘一并归档,也可通过档案管理系统上传给档案馆。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形成的应归档的影像资料,收集整理后连同文字说明最迟于次年5月底前向档案馆移交归档。

第二十二条 声像档案归档时,由移交部门填写移交目录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四章 声像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 为方便管理和查阅声像档案,档案馆应根据档案实体分类办法编制声像档案档号、分类目录,制作封面标签。

第二十四条 存放声像档案的库房和装具应做到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虫、防潮、防有害气体。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应存放在防磁柜中保存。

第二十五条 定期核查库存声像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录像带、录音带如发现变形断裂、磁粉脱落等现象,应及时进行补救。照片、底片如发现发黄、发霉、变质、变形等现象,要及时进行清洗和技术处理。

第二十六条 声像档案的保管期限与相应文字材料的保管期限一致。需长期、永久保管的声像档案,在保管一定时间后,


转录复制,或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数据转换。

第二十七条 声像档案未经审批和鉴定,不得私自抽出、消磁和涂改。销毁声像档案,必须由档案馆和形成部门提出意见,经鉴定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在案卷目录中注销。

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应按照学校档案利用制度,编制有关检索工具,方便利用者查阅。积极开展声像档案数字化工作,通过档案管理系统和校园网络,努力实现声像档案信息共享,提高利用效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